信息来源:www.rsdyrb.com |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1、规划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水源热泵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规划市区以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水源热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2、水源热泵系统抽灌含水层为第四系水,井深不得超过100米。
井与建筑物距离不少于30米。
埋管井间距取4.5米以上;单位孔深排热量按56W/m,单位孔深吸热量按34W/m(为防止不同含水层水体交换造成水污染,保证回灌效果,抽灌必须在同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330343232一含水层内进行。
严禁在自来水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地面沉降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承压含水层内批准建设水源热泵系统。
3、水源热泵抽灌井的施工,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范,确保抽灌井质量。承担凿井施工的单位须应具有相应资质。
4、新建水源热泵系统抽灌水井应分别安装水和回灌计量装置。 已建水源热泵系统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告知水源热泵产权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3个月内补装计量设施。逾期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应责令停止水源热泵使用,并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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